“要不是之前关系好的顾客告诉我,
我压根不知道,
公司竟然给多个客户发邮件,
说我是小偷。”
小汪年1月应聘到浙江宁波某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今年,因待遇问题离职。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来一关系较好的顾客小张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小汪打开一看,怒了。
这封信的原发信人是她之前就职的公司。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她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离职,是小偷!
“这是恶意诋毁与诽谤!”小汪自然不能接受。近日,她把公司告上宁波镇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庭审时,公司承认向大约一百名客户发送了邮件。但是,公司辩称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因为小汪在离职时“确实偷了相关资料”。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却始终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官: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约名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称“小汪是小偷”,损害了小汪的名誉,给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精神损失,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对小汪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网友评论
强:真正的道歉方式应该是给这多个客户发邮件声明,是公司的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在遠方:看来这位销售业绩不错,公司怕客户被带走,才出此下策约定:这种气量还开公司!人生如戏:换我也离职了,基本的信任都没有Jerming:这个公司是缺德
来源:宁波晚报(ID:nbwanbao),首席记者:王颖通讯员:火华
本期编辑:胡程远、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