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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起典型的房产官司十几年前买的房子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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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这是一起源起于跨村买卖农村房屋、最终因房子拆迁而引发的官司。

年,宁海一市镇一村子的村民老叶,到宁海跃龙街道一村子里,以2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该村村民小龚祖居的一部分。

后经法院认定,老龚买的这处农房,合法土地面积为.21平方米,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这两个数据都很重要,下面都会介绍到。

大家应该都知道,城里人到农村去买农房、买宅基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而相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跨村村民间的买卖也是禁止的。

自然,老叶和小龚的这笔买卖,虽然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但产证没法过户,产权人依然是小龚。

这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PART.2

老叶在订立买卖合同后不久就住进了这处房子,一直住了十几年。

前两年,村里拆迁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部门是与作为原房主的小龚签的!

按照协议,包括小龚没卖的那部分房屋和老叶买走的那部分房屋在内,总计土地面积.5平方米——土地证依然登记在小龚名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总计万余元。

拆迁补偿款详细名目如下:

1、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元2、可安置面积补偿费=(合法土地面积×容积率1.8×元/平方米)=元3、货币安置补助=(可安置面积补偿费费×25%)=.25元4、临时过渡补贴费=(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6个月)=.1元5、搬家补贴费=(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元6、签约搬迁奖励费=(合法土地面积×容积率1.8×元/平方米)=元7、提前搬迁奖励费=元8、被拆迁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苗木补偿款=元合计:3909元

年12月初,老叶把小龚告上法庭,要求按上面这样的拆迁补偿标准,就自己所购的房屋及占地面积,按比例分补偿款。

PART.3

年8月20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定了此案的几大焦点问题。

第一,房子产权归谁?

一审法院判定: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房子产权仍归原房主小龚所有。

第二,小龚是否应赔偿老叶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何为信赖利益损失?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老叶的信赖利益损失,应考虑土地升值、拆迁补偿产生的可期待利益,以及老叶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值差异造成的损失,并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三,最终怎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明知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仍进行买卖,各自均有过错;酌定原告老叶承担20%的责任,被告小龚承担80%的责任。

以拆迁补偿款计算方式为据,法院方面具体核算老叶的各方面损失,如下所示:

1、可安置面积补偿费=(老叶所购房屋的合法土地面积.21平方米×容积率1.8×元/平方米)=.8元;2、货币安置补助费=(.8元×25%)=.95元;3、临时过渡补贴费=(老叶所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6个月)=.8元;4、搬家补贴费=(老叶所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元/平方米)=元;5、签约奖励费(老叶所购房屋的合法土地面积.21平方米×容积率1.8×元/平方米)=.4元;6、提前搬迁奖励=元(提前搬迁奖励按户给予,小龚只出售了部分房屋给老叶,故分两户);7、地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老叶所购房屋评估价元-装修费用元)=元。合计:.95元

小龚承担80%责任,应当赔偿老叶经济损失=[(.95元-元)×80%]=.36元。

另,法院判决小龚返还老叶购房款元、添附的装修价值元。

即,小龚某应当赔偿老叶合计.36元。

小龚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于今年5月11日下发判决书,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讲到这里就结束了。

最后只提醒一点:

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以及宅基地,不要乱买!不是同村村民,即便签了买卖合同,房子和地最终也还不是你的!

注:本文封面图为资料图片,与本文内容无关

来源:宁波晚报记者曾梅

编辑:王元卓

二审:程旭辉

三审:刘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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