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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芳律师情侣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性质该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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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恋人之间,为了表达情意,不免有一些转账等钱款往来,若两人分手,往往会牵扯一些经济纠纷。那么,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是借贷还是赠与?

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如下情形:

恋人间相处状况、是否有借贷合意或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程芳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财富管理

壹。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VS赠与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年初,张某某与钟某某开始谈恋爱,钟某某提出买房准备结婚。因购置婚房具体事宜由钟某某办理,虞某某(张某某母亲)于年5月14日转账给钟某某元。后张某某与钟某某感情不和分手,并未登记结婚。虞某某于年4月听说钟某某要出卖房屋,要求钟某某返还元购房款,但协商未果。后虞某某以钟某某与儿子已分手,钟某某收取的购房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经历一审、二审。

Part1不当得利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案号:()浙民初号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虞某某转账给钟某某元,是基于钟某某与儿子张某某恋爱并准备买房结婚,目的是促成钟某某与儿子结婚。而钟某某在收取款项并购买房屋后,仅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未和虞某某儿子登记结婚,导致虞某某给予钟某某款项目的不能达到,虞某某因此遭受损失。故钟某某取得上述元,应认定为不当得利,钟某某应予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虞某某向钟某某主张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Part2赠与合同纠纷

[二审法院认为]

案号:()浙02民终号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虞某某将本案所涉款项转账给钟某某时,钟某某与虞某某儿子正处于恋爱之中,且该笔款项金额较大又是一次性转账,故虞某某称该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更符合生活实际。现钟某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均有大额贷款尚未还清,其表示在房子和车子全部款项付清后结婚,而虞某某则称其儿子已与钟某某分手。故根据这一现状钟某某与张某某结婚暂不可能,虞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款项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本案案由应为赠与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但原审的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VS婚约财产纠纷

Part1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京民初号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年12月至年2月间,朱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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