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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近10年后,宁波一业主成功退房开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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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要报道一个罕见的维权案例,很值得购房者借鉴!

01

这个案例中的房子,是位于余姚丈亭的诺丁山郡的一套双拼别墅,建筑面积.98平方米。

诺丁山郡效果图

时间,已经蛮久远了……

购房者王女士,是在年9月中下旬,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万元。

年11月5日,王女士房子正式收房。两个月后办出产权证。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开发商通知交付的时间要早几个月,集中交付期是年6月25日至年7月4日——而法院查明,就在年7月3日,开发商向王女士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

1.三楼北面房间房顶有渗水;2.地下室西面墙体渗水非常严重;3.西面墙体裂缝严重;4.地下室北面,厨房楼下渗水严重;5.业主要求每层都要养水(卫生间、厨房);6.阳台要养水防漏。”

这为后来的事情,埋下了伏笔!

02

这套别墅渗漏水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没有搞定过。

在法庭上,王女士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开发商委派维修的维修单位的维修单、维修记录,多份物业公司出具的房屋检查通知,以及房屋渗漏水情况的照片、视频等等。

这些获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开发商在年6月、年1月委派楼盘的承建单位,对这套别墅的渗漏水问题修了两次。但随后在物业公司的多次检查中,发现并没修好。

一审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对涉案房屋的渗水原因进行了鉴定。于年10月25日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显示,房屋渗漏水问题依然存在,且指出渗漏水原因系开发商施工不当所造成。

这些证据、鉴定报告等,成为王女士最终胜诉的重要原因。

03

下面这2大方面法院在判决书中重点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许值得所有购房者在维权时予以重视: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

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同一区位的渗漏,经营者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予修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法院认定,这套别墅长期存在漏水现象,势必严重影响王女士的正常居住使用。

04

依据上面2大方面的规定,一审判决和二审终审判决,法院均支持了王女士退房的诉求。

双方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应返还王女士购房款元(注:交付时,开发商已经退还房屋面积补差款元)。

同时,按照终审判决,开发商还应赔偿王女士相关损失共计74万余元,包括:

赔偿王女士为购房支付的税费元及利息。

赔偿王女士房屋增值损失366元。

赔偿王女士因房屋质量问题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48元。

赔偿王女士因房屋质量问题空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损失元。

赔偿王女士鉴定费元、评估费元。

……

这里特别一提的,是房屋增值损失。

据判决书,宁波一房地产估价公司在年4月18日出具了房地产司法咨询报告,对王女士所购别墅的估价结果之一为:不考虑房屋质量、时间、折旧等因素,在价值时点(即年3月1日实地查勘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评估综合单价为元/㎡。

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应按这个评估价格减去原价(6000元-元=366元。不过,十来年了这套别墅价格才涨了不到20%,也是有点令人唏嘘……),赔偿王女士房屋增值损失。

另外,该报告也评估得出这套房子自年11月6日至年1月23日的租金为24.3万元——即月均租金水平是.20元。

不过法院认为,从实际生活准则和日常生活经验出发,租金损失应该扣除6个月的装修期。最终得出的开发商需赔偿的租金损失总额,是24万余元。

但王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占用房款近十年的利息万多元、按揭贷款利息44万余元,去年年中二审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被驳回。

看完这个案例,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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