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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甬樾湾申购问题,最新权威回答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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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友提问:甬樾湾是限价房,这跟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申请条件有何不同?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有这几点不同:

首先是,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仅限于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的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而限价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其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单身人士的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上。

其次,收入限制标准不同。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申请限价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没有限制。

第三,上市交易限制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现为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标准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8号)的规定执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为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并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网友:这房子限售期几年?限售期内,如调离宁波,需要出售,需要办什么手续?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上面这条关于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回答中,已经提到了限价房限售期为三年,也就是说,甬樾湾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为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但是在购入3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当地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并按《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甬政办发〔〕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这里的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比例,按照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限价房价格差价的50%。举个例子,房子购入时的成本为50万,出售时的价格为万,则按照差价50万的50%,即25万来缴纳土地收益金。

3、网友:我是函授本科学历,能否申购?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第二类申请对象中,有提到“申请人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无论是电大本科还是函授本科,只要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都可以申报。

4、网友:限价房申请,对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先回答网友的第一个提问,关于家庭人口的计算。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必须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离婚家庭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家庭人口计算,但不能作为申请人。

其次,对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关于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建发〔〕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自有住房计算在内的转让年限按照《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34号)规定执行。

5、网友:我符合申购条件,但目前已享有了公共租赁住房,还能申购限价房吗?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1、符合条件的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甬樾湾限价房,但自甬樾湾限价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原配租住房应予腾退。

2、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限价房。

6、网友:甬樾湾的交易税费是怎么收取的?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首付需几成?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甬樾湾的税费政策,跟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

当前新建商品房购房者涉及的税费中,个人住房印花税是免征的,因此只有契税一项。

目前,甬樾湾剩余的套房源有三种套型大小,建筑面积分别约为72㎡、78㎡、88㎡。当前“90㎡以下的首套房、第2套房,适用1%税率”,也就是说,申购人需要交纳的契税为购房结算发票上成交价的1%。例如,成交价为万,所需要交纳的税费为1万。

交纳契税,递交的资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购房发票、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

限价房三年内限售,三年后出售,则需要交纳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其中,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超过2年,也是免征的。5年以内,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两种,一种是按实征收,税率为20%;另外一种为核定征收,税率为1%。

限价房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也跟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目前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是,首套房、第二套房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是60%。

同时,申购者需达到的申购前提是,在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范围内无房屋或所拥有的自有房屋(包括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以及有关规定认定拥有的房屋)、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军产、宗教产住房)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房屋在5年内转让、征收的应当计算在内)。

7、网友:关于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范围?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范围分为以下三类: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区县(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

2、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区县(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

3、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港城工匠”“技术能手”“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的。

8、网友:落户时间、工作年限、单身人士年龄、房产转让(含征收)年限、离婚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是哪一天?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上情况计算的截止日期是申请受理截止日当日。

甬樾湾限价房效果图

9、网友:关于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的时间界定是什么样的?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前12个月是指自正式申请受理截止当月(不含)向前连续数十二个月。

10、网友:甬樾湾限价房,是如何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准购家庭及选房顺序号?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甬樾湾限价房摇号由售房单位联合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公证部门对摇号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市有关部门和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采用现场公开摇号方式随机确定顺序号。

11、网友甬樾湾限价房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是怎样计算的?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甬樾湾限价房申购公告中提到的“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12、网友:列入选房范围的准购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的,如何处理?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购房,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13、网友:取得《应家限价房购买条件核准告知单》后,供应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能否参加登记摇号、选房购房?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人未变化的,可以继续登记摇号、选房购房;申请人死亡但申请购买甬樾湾限价房登记表中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委托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继续登记摇号、选房购房;申请人死亡但申请购买甬樾湾限价房登记表中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不能继续登记摇号、选房购房。

14、网友:甬樾湾限价房产权人姓名,必须是购买甬樾湾限价房准购证上的申请人吗?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购买甬樾湾限价房实行谁申请谁购房的原则,即房屋产权人姓名与购买甬樾湾限价房准购证上的申请人姓名应一致,夫妻可以共同申请购房。

申请购房的家庭需参加工作的子女贷款,要求作为共同购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经核准可以共同购房:

1、共同购房的子女必须是申请购买甬樾湾限价房申请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并提供本户的居民户口薄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

2、申请购房人与家庭成年人共同签名,同意子女作为共同购房人的申请;

3、共同购房子女工作单位的证明;

售房单位验证后,可直接办理增加共同购房人的有关手续。若原购房人购房合同已办理网上即时备案的,原购房人可持该户准购证和原购房合同,与售房单位共同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有关证明资料由售房单位存档备查。

15、网友: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取得购房资格的将如何处理?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凡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违反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明确由政府予以收回保障性住房的,经调查核实,由区(功能园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或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选购住房或已选购住房但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停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已选购住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由售房单位凭区(功能园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并向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网签)撤销手续。

如购房人已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尚未发放贷款的,售房单位应告知银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如已发放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应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偿还有困难或不及时偿还的,售房单位可代为偿还按揭贷款,所垫付资金从收回该住房应退还给购房人的购房款中扣减。

3、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由区(功能园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售房单位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当时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差价补交后,该住房不再属于保障性住房。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资料来源:宁波晚报、甬上APP记者:周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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